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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培訓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國供水排水協會章程》,為規(guī)范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水協)的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人事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部管社團培訓辦班管理的通知》(建人?!?016〕94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協及分支機構、水協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培訓對象主要為城鎮(zhèn)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jié)水等城鎮(zhèn)水務領域高級管理人員(職業(yè)經理)、專業(yè)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及技術工人等級培訓和政府委托的職業(yè)技能鑒定等。
  第四條 培訓主要圍繞城鎮(zhèn)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jié)水等城鎮(zhèn)水務領域的政策法規(guī)、技術標準、運營管理等,聚焦行業(yè)發(fā)展和中心工作,使培訓對象了解和掌握本行業(yè)的新政策法規(guī)、新標準規(guī)范、新理論技術和新信息,適應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培訓堅持誰培訓誰負責、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自愿參加、收費合理、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二章 培訓組織與計劃

  第六條 培訓工作應注重與國家社會經濟發(fā)展以及行業(yè)發(fā)展對人才需求相結合,培訓項目應編制詳細的培訓大綱,明確培訓課程的目的、對象、內容、學時、教材、師資要求等。
  第七條 培訓工作應優(yōu)先選擇水協教育分支機構、水協認定的培訓機構承擔。
  第八條 水協每年制定培訓工作計劃。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業(yè)務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水協秘書處報送培訓工作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師資情況、收費標準等),水協秘書處統籌制訂水協培訓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培訓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或調整的培訓項目,報水協秘書處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水協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職業(yè)技能標準組織編制相應培訓大綱、教材、題庫,水協培訓機構組織制訂相應培訓方案、師資和考試考核。
  

第三章 培訓費及標準

  第十條 培訓費是指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師資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ㄒ唬┳∷拶M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ǘ┗锸迟M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ㄈ┡嘤枅龅刭M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ㄋ模熧Y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差旅費等;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必要的教材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煌ㄙM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相關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回本單位報銷。
  第十一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550元(住宿340元/天,伙食130元/天,場地資料交通50元/天,其他30元/天)。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學歷教育培訓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ㄒ唬┲v課費(稅后)執(zhí)行以下標準:
  1、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
  2、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
  3、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fā)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ǘ┦谡n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zhí)行,原則上由培訓主辦單位承擔。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guī)定,履行相關手續(xù)。
  第十三條 水協組織培訓應堅持公益性原則,水協會員的培訓費不得超過綜合定額標準,非水協會員可在綜合定額標準的基礎上酌情增加,但原則上不得超過2倍。
  第十四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證;年度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審批材料。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財務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1000元以上),應采用銀行轉賬或銀行卡方式結算,原則上不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六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七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酒店、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原則上不得組織調研。
  第十八條 組織培訓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fā)、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互聯網、“e學堂”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培訓基地遴選

  第十九條 水協將逐步建成覆蓋重點城鎮(zhèn)供水排水專業(yè)和工種、地域分布相對合理,輻射全行業(yè)的教育培訓機構體系,水本著成熟一個、發(fā)展一個的原則逐步建立。
 ?。ㄒ唬┯袟l件承擔水協培訓的機構可自愿提出申請(見附件),水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和機構現場進行評審并公示,最后經會長批準后納入水協教育培訓體系。
 ?。ǘ┓纤畢f培訓要求,并具有基本的與所設培訓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方案、培訓設施、師資及必要的管理團隊等基本條件;
 ?。ㄈ┧畢f會員單位優(yōu)先;
  (四)水協每三年組織對基地進行一次復評,對在培訓、測試環(huán)節(jié)中有違規(guī)操作、弄虛作假的培訓機構予以通報、責令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經水協教育培訓機構培訓、測試合格人員,將頒發(fā)培訓合格證,證書作為專業(yè)人員和工人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和技能水平的證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協秘書處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