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唯一官方网站 - 机构制度 4.2.2机构制度 2023-09-18T14:25:17+08:00 Typecho https://www.cuwa.org.cn/feed/atom/category/jigouzhidu/ <![CDATA[团体标准备案信息]]> https://www.cuwa.org.cn/category/jigouzhidu/tuan-ti-biao-zhun-bei-an-xin-xi.html 2023-09-18T14:25:17+08:00 2023-09-18T14:25:17+08:00 谢玉茜 2023-09-18T06:25: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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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https://www.cuwa.org.cn/category/jigou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biao-zhun-hua-gong-zuo-wei-yuan-hui-zhang-cheng-shi-xing.html 2023-09-18T14:22:51+08:00 2023-09-18T14:22:51+08:00 谢玉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进步,提高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中科研、设计、生产、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城镇给水排水领域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经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以下简称中国水协)批准,成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在城镇给水排水专业领域内,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范围为城镇给水排水专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产品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中国水协领导,由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制订、修订团体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体系,提出城镇给水排水专业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中国水协批准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和复审工作。组织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送审稿的审查、报批稿的技术审核工作以及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条 根据中国水协的要求,做好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中国水协的要求,负责组织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对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中国水协提出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建议。
  第十条 向中国水协提出对外开展团体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城镇给水排水专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中国水协会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承担中国水协团体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
  第十三条 受中国水协委托,承担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范围内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中国水协委托,承担城镇给水排水专业有关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中国水协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中国水协的委托,办理与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城镇给水排水专业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由中国水协会员单位中的水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机构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水协审查批准。本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中国水协批准颁发。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1-2人。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国水协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委员由热心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推荐,由本委员会审查,并报中国水协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本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中国水协通报。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经常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本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的建议,并报中国水协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本委员会秘书处提议推荐人选,报中国水协审核批准 。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所在单位受中国水协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主任委员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指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委员会的工作按计划进行。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有权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程序、实施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本委员会内行使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审查和上报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书、标准开题、标准征求意见、组织标准审查和报批等。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标准化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积极为本委员会收集和提供城镇给水排水领域标准化所需要的信息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建议;将本委员会有关团体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到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国水协的要求,提出制修订或复审团体标准的计划建议,经中国水协批准后列入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国水协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编单位进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本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后,分送本委员会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报送本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所审查的团体标准内容,拟定该团体标准审查组的组成人选。审查组人选优先在委员中产生,必要时可另聘城镇给水排水领域其他专家进入审查组。
  第三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报批稿及相关文件,送本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编单位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经秘书处组织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标准化审查、标准水平评价以及其他工作,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并向中国水协报告。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中国水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件、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的文件、档案应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有来往文件应进行签字、登记、存档。团体标准编制各阶段的资料除保存纸质文档外,还应保存电子文档。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制各阶段资料应按中国水协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到文件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文件不得销毁,其他文件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批准使用。
  第四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应按中国水协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单独立帐。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2 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3 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 本委员会组织的调研、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 参与各种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
  5 对本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五十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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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https://www.cuwa.org.cn/category/jigou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biao-zhun-hua-gong-zuo-wei-yuan-hui-wei-yuan-ming-dan.html 2023-09-18T14:22:10+08:00 2023-09-18T14:22:10+08:00 谢玉茜

序号

姓名

委员会职务

 单位

职务/职称

章林伟

主任委员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会长/教高

谢映霞

常务副主任委员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副秘书长/

教高

李  艺

副主任委员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高

张  辰

副主任委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高

赵  锂

副主任委员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工/教高

王蔚蔚

 秘书长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建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长/正高

 

高  峰

副秘书长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建部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长/教高

马小蕾

委员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王如华

委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10 

王洪臣

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

副院长/教授

11 

王  研

委员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院总工、所长/教高

12 

厉彦松

委员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原副总经理/教高

13 

吕士健

委员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建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高工

14 

华明九

委员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长/高工

15 

刘锁祥

委员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供水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教高

16 

刘福光

委员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教高

17 

任向东

委员

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研究员

18 

朱建荣

委员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19 

李树苑

委员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原总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高

20 

李俊奇

委员

北京建筑大学

副校长/教授

21 

陈同斌

委员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主任/二级研究员

22 

张金松

委员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23 

郑兴灿

委员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24 

郑克白

委员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教高

25 

郄燕秋

委员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教高

26 

赵乐军

委员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教高

27 

赵顺萍

委员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教高

28 

徐  扬

委员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副总工/教高

29 

贾瑞宝

委员

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

主任/研究员

30 

唐建国

委员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31 

崔福义

委员

重庆大学

教授

32 

黄晓家

委员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总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高

33 

隋  军

委员

广东首汇蓝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技术总监/研究员

34 

蒋  勇

委员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教高

35 

程宏伟

委员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工/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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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https://www.cuwa.org.cn/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tuan-ti-biao-zhun-guan-li-ban-fa.html 2023-09-11T14:28:00+08:00 2023-09-11T14:28:00+08:00 谢玉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为加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单位使用和市场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到的领域;
  (四)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五) 鼓励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
  (六) 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代号CUWA、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标准代号组成示意如下:
  T / CUWA ×××××—××××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 CUWA ×××××—××××/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团体标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和标准编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提案、立项审批、征求意见,报批稿审批、标准复审、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四)开展与团体标准外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五)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标准化专家组成。
  第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沟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十一条 凡有制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均可以向协会标委会提出提案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单位使用该项技术,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
  (五)经费已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编制团体标准应填写提案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每年结合标准提案申请情况,对申请标准编制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适当方式在标委会内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编制的团体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批准立项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成立标准编制组。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测、用户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的人员参与编写。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成立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并启动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大纲、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根据标准编写的内容,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分别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当标准确实需要修改名称时,原则上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向中国水协标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单位,同时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等,一并报水协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委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可分别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可根据标准内容主要从标委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并推选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五条 函审专家应不少于15人,专家应填写函审单(附件三)。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结束后应由组长填写函审结论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审。会审专家应不少于11人。会审应形成有结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会审结束应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和专家签字表(附件六)。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一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资料包括:
  (一)报批函(附件七);
  (二)标准报批报告(附件八)、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九);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函审标准提供函审单、函审结论表;会审标准提供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签字表;
  (七)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条 经标委会审核后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签字后统一编号和发布,并在中国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标委会秘书处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十条 鼓励中国水协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 年。复审应填写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八),并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直接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标准废止公告,并在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可通过标委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三:中国水协团体标准送审稿专家函审单
附件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件五: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六: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专家签字表
附件七: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函模板
附件八: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九: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签署表
附件十: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十一:中国水协团体标准编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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